深圳房产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上海房产

上海房产

同抗疫共房产与土地权益知多少(全国房产信息联网)

深圳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2024-06-24上海房产西楚房产网

同抗疫共房产与土地权益知多少(全国房产信息联网)

  关于房子的一些法律和权益你们知道多少呢?如: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娘家村上的征地补偿款?娘家村能否收回外嫁女承包地?丈夫村上不给外村媳妇分配承包地的村委会决议是否有效?离婚后在前夫所在的村单独立户,能否享受村上的拆迁补偿?丈夫去世,妻子能否继承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普及一些关于房产和土地的法律知识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决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据此,参与分配集体资产和权益的前提是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成员资格是享有成员权的基础。而成员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个依据:k22,户籍是否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是否在该村集体生产、生活并取得常住人口登记。

  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娘家村上的征地补偿款,需要结合外嫁女的户籍状况、生活状况、生产状况等综合考量。通常情况下,如果外嫁女已将户籍迁到丈夫所在的村集体,随丈夫到外村生产、生活,一般无权分配村上的征地补偿款;如果结婚后仍在本村生产、生活,则其仍继续享有村集体的成员权,一般有权参与分配村上的征地补偿款。

  如妇女外嫁后在丈夫所在的村取得了承包地,娘家村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如妇女虽然外嫁,但在丈夫所在的村未能取得承包地,则娘家村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以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

  《同抗疫 共|房产与土地权益知多少?(二)》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k2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万安房产》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决议是否有效应从两个方面判断,-是程序合法性,二是实体合法性。程序上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实体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从土地承包性质上看,农民基于土地的各项权利是基于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政策产生的,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其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就外村媳妇在本村能否参与分配承包地的问题作出决议,首先,在程序上要合法;其次,应当综合考虑婚姻状况、户籍状况、生产生活情况、在娘家村的承包地状况等,而不应简单以是不是本村人为标准,否则可能因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被认定为无效。

  离婚后在前夫所在的村单独立户,如果并未在该村继续生产、生活,未承担村里相应的义务,此种“户口空挂”一般不能享受村上的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后仍在该村参加生产、居住生活,也参与村集体的事务,履行义务,则应是该村集体的成员,有权参与村上的经济利益分配。

  能否享受村上的拆迁补偿取决于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因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性增大,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而应采取多元的复合标准,即应以户口为基础,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作为标准。或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作为确认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的分配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经营承包地产生的收益,在公民死亡时,留存的收益中属于个人的部分,发生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则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二是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是继承。

  《同抗疫 共|房产与土地权益知多少?(二)》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位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本文为k23号作者或机构在k23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k23新闻的观点或立场,k23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k23号请用电脑访问。